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报废的规定

2024-10-10  点击:[]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1号)、《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19号)、《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坚持归口管理、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2.学院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及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须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二、固定资产使用

1.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保养维护、损坏赔偿等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个人。

2.使用部门或个人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固定资产,及时、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确保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内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应责任。

4.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依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报废

1.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已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使用部门或个人可向学院提出报废申请。

2.报废前必须保持完整机体,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肢解拆件。资产履行报废程序期间,仍然按全价财产管理,不得随意处置。

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1号)准备《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等所有文件和资料,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发生变化,则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