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工作细则。
一、领导小组:
奖励资助年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组员有专业教师代表、班级主要干部代表、普通同学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少于年级人数的10%,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少于3人。
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有专任教师代表、全体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代表、班级主要干部代表、普通同学代表共同组成,总计不少于10人,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少于3人。
二、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自身家庭情况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年级评议小组根据证明材料,并结合日常表现综合考量拟确定贫困生身份,上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三、评定要求:
1.优先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身体残疾或学生自身严重残疾”、“父母一方亡故(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限父母及其未婚子女)长期患重病”、“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损严重家庭”、“家庭突发严重意外变故(不含因处罚、经商、理财等原因致贫)”及“其他公认确实特殊困难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符合条件的同学可申请科研资助、求职补助等。
3.未认定贫困生身份,但是因偶发不可抗力如疾病、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致贫,经导师、辅导员上报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需要救助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
4.资助金额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及通知执行。
5.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评定工作,做好记录、留好过程材料。
6.其他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和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