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4-10-10  点击:[]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为做好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学院严格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38号)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申请条件。严格执行《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38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推荐办法。对符合申请条件提出申请的学生,学院采取综合考核排名的方式遴选推荐。综合考核得分由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科研创新成绩、德育测评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分值比例及计算方法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38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班子相关成员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学院同时成立推免生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院长任组长,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的审核鉴定工作。

第五条 推荐程序。按照学校要求,学院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综合考核。学院在推免过程中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学院根据推免生名额和综合考核排名情况,研究确定推免生名单及推荐顺序、候补名单及递补顺序和递补方式。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应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条 将公示后的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以及相应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如果教育部、辽宁省、学校下发的推免相关文件中有新的要求和规定,则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调整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表决方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