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60号)(以下简称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遵循原则。学院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学生自愿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兼顾学校专业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转专业资格。学生转专业资格,按照学校《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6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具有上述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可在入学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且仅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四条 组织管理。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具体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末公布当年根据学院培养能力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接受专业的基本要求、转专业实施细则等,其中各专业每年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为本专业当年新生在籍数的10%。
(二)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申请转专业,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对拟转入本学院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实施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四)学院对拟接受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办法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办法要求,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
第七条 因专业调整等特殊原因,或休学创业、退役复学、疾病等情形需要转专业,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